法院执行案件中的那些天数
“执行案件怎样申请?”“申请后在不在执行?”“执行到什么阶段了?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申请执行人最希望的是胜诉权益尽快得到兑现,就不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。
但法院执行程序有规定,通常会有正在执行、执行中止与终结、执行恢复等不同状态,而要了解自己的案件处于那个阶段,执行案件中的这些期限一定要了解。
1.执行启动:执行时效期限一般规定为2年;执行救济期限6个月;执行通知10日
案件执行分为移送执行和申请执行,在以下情况下,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:1.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;2.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;3.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;4.环保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,被告不履行的,应当移送执行。
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1.权利义务主体明确;2.给付内容明确。
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。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。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
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,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,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。
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,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2.执行管辖:执行管辖异议10日
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,应当审查。异议成立的,应当撤销执行案件,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,但审查和复议期间,不停止执行。
3.执行阻却:执行担保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
执行中,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,需向法院提交担保书,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,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期限。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。担保书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,担保期间为1年。有担保期间的,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间一致,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。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,超过担保期间后不再执行担保财产。
4.执行救济:执行异议审查期限15日
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,可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。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,异议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改正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对法院裁定不服的,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。
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,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。
案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,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错误的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5.执行措施: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;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;查封不动产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
对被执行的财产,法院非经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得处分。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,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,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,查封不动产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手续,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手续。
原标题:《法院执行案件中的那些天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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